近日,临洮县工商局接到临潭县旭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辛某的投诉。反映从临洮县城一家农药经销处购买的除草剂,按照包装袋上的使用说明喷洒在该合作社种植的芍药地里,结果,杂草不但没有被杀死,反而长得比芍药更快,并非包装袋上标示的效果,严重影响芍药的长势,直接影响合作社的效益,消费者辛某要求赔偿合作社的损失,并依法追究经销商的责任。
诉情就是命令。临洮县工商局及时与临洮县农牧局取得协调,紧急派遣工商执法人员与农药专业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,第一时间赴临潭县旭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调查处理。经核查,该批次除草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,经销商也承认该除草剂有质量问题。经调查组调解处理,经销商最终向该合作社一次性赔偿23000元损失费;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,工商部门对经销商进行了1000元的行政处罚,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。(通讯员 田有国)